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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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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2:4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1-7 16:00:32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浦地税规〔2014〕1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科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有关税费政策规定和上级要求,现将我县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费结算的对象

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税费结算的范围

税费结算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和其他税费结算。社会保险费是指《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他税费是指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之外的所有地方税费。

三、税费结算工作要求

1.税费结算申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对本单位2013年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结算,于2014年3月31日前通过“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税(费)结算通用申报表》进行网上申报。对未按规定进行结算、申报缴纳的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相关税费政策规定予以处罚。多缴部分经核实后可申请办理退库。

2. 社保费扣除项目审批。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扣除项目明细情况表》(可通过浦江财税网下载)并提供外地参保证明、2013年度缴费记录、工资发放清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在2014年2月29日前报分局审核。各分局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县局核准。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在企业缴费工资中扣除。 3.税务部门辅导核查。各分局应组织落实好税费结算工作,做好跟踪辅导,加强基础数据清理。税费结算申报结束后县局将组织抽查。


附件:1.社会保险费结算扣除项目明细情况表(见下载中心—税务下载)
2.社会保险费结算扣除项目汇总核准表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7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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