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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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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0:4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明确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2013-6-18 16:31:1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市稽查局,市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金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684元,现就有关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情况明确如下:
一、2013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460元[(48684÷12)×3×12%)]。
二、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在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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