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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政〔2014〕8号关于做好二○一三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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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7:55: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做好二○一三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4-2-17 15:28:14

http://www.pjcs.gov.cn/module/news/displaynews.aspx?_id=1197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浦地税政〔2014〕8号

关于做好二○一三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局(分局)、办税服务厅:

为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资料及时间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免需上报的资料及时间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浦地税政〔201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类事项受理时间应在2014年3月15日前,逾期上报,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

(二)所得税网上申报及资料报送时间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查账征收纳税人,在2014年5月31日前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行对2013年度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缴、已缴、应补(退)税款,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14年5月31日前,自行对2013年度的收入总额等进行结算,计算全年应缴、已缴、应补(退)税款,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等附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包括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所有纳税人申报的地方税费按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浦地税规〔2014〕1号)有关规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其他税(费)结算通用申报表》。

4.凡使用数字证书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申报的,由纳税人自行打印保存纸质资料,不再报送税务机关归档。对实行电子申报的非数字用户,涉及纳税人《其他税(费)结算通用申报表》等纸质资料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涉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纸质资料应在2014年3月底前报送;涉及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纸质资料在2014年5月底前报送。同时,纳税人应对报送的纸质资料与存入系统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相符,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网上申报情况的审核

各分局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中(通过一户式查询—单项查询—申报征收—申报表信息)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补充。同时,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四、汇算清缴工作需明确的问题

(一)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县局将抽取10%汇算清缴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和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重点是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预警利润额、销售收入变动数额较大的纳税人的评估和稽查,以促使纳税人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件公开发布)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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