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文件
浙地税办发〔2014〕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涉税事项
免填单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绩效考核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办税效率。省局在2011年地税系统全面推行涉税事项主表提供免填单服务的基础上,又对有关服务事项作了进一步规范清理并征求了各地意见建议,拟定了《浙江地税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联系省局(纳税服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浙江地税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免填单服务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采集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信息,打印制式文书,经纳税人核对或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免除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手续的一项服务。
一、推行免填单服务目的
推行免填单服务,能够简化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填写表单的环节,有效解决纳税人“填表烦、填表难、易出错、效率低”等方面问题,进一步提升办税工作效率,规范相关业务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办税负担,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二、推行免填单服务内容
按照“积极探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在2011年省局全面推行免填单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省局按纳税服务基本规范要求,拟定了2015年度要求实现的免填单服务事项清单,今后省局还将逐步扩大免填单服务范围。
2015年度免填单服务事项清单
服务类别 | 服务事项 |
编码 | 名称 |
设立登记 | 1.1.1 |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
1.1.2 |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
1.1.3 |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
1.1.5 | 扣缴义务人登记 |
变更登记 | 1.2.1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1.2.2 |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1.2.3 |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
1.2.4 |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
停复业登记 | 1.3.1 | 停业登记 |
1.3.2 | 复业登记 |
注销登记 | 1.4.1 |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1.4.2 |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重新税务登记 | 1.5.1 | 重新税务登记 |
遗失补办 | 1.6.1 |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
报验登记 | 1.8.1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
1.8.2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
项目管理 | 1.10.2 | 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 |
1.10.4 | 不动产项目注销登记 |
1.10.5 |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 |
社保费登记 | 1.12.1 |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
1.12.2 |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 |
征收方式认定 | 2.1.1 |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 |
2.1.2 | 对纳税人变化纳税定额的核准 |
2.1.3 | 委托代征管理 |
2.1.5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方式确认 |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 2.2.1 | 销售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
2.2.2 |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
社保费认定 | 2.3.1 |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 |
发票领用 | 3.1.1 | 普通发票核定 |
3.1.2 | 印制具名发票核定 |
3.1.3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3.1.4 |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
3.1.5 | 发票发放 |
发票开具 | 3.2.1 | 普通发票代开 |
发票缴销 | 3.4.1 | 发票缴销 |
发票相关服务 | 3.5.1 |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
定期定额户个体工商户申报 | 4.8.1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
延期申报纳税 | 4.11.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4.11.3 | 社保费延期申报办理 |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 4.15.1 |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 4.16.2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综合税费优惠办理 | 5.1.1 | 综合税费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1.2 | 综合税费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营业税优惠办理 | 5.2.1 | 营业税优惠即时办结类办理 |
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 5.3.1 | 企业所得税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3.2 | 企业所得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5.4.1 | 个人所得税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4.2 | 个人所得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房产税优惠办理 | 5.5.1 | 房产税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5.2 | 房产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5.6.1 | 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6.2 | 城镇土地使用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5.7.1 | 土地增值税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7.2 | 土地增值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5.8.1 | 耕地占用税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8.2 | 耕地占用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契税优惠办理 | 5.9.1 | 契税优惠限时办结类办理 |
5.9.2 | 契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印花税优惠办理 | 5.10.1 | 印花税即时办结优惠办理 |
车船税优惠办理 | 5.11.1 | 车船税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办理 | 5.12.1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5.12.2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 |
证明开具 | 6.1.2 | 纳税证明开具 |
6.1.4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6.1.5 | 社保费缴费证明开具 |
纳税服务投诉 | 8.1.1 | 服务态度投诉处理 |
8.1.2 | 服务质效投诉处理 |
8.1.3 | 侵害权益投诉处理 |
注:编码为《浙江地税县级纳税服务规范(1.0版)》上的业务编码。 |
三、推行免填单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办理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有利于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地税机关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细化工作要求。对于2011年推行的44项免填单项目尚未全面落实到位的单位,要于2014年底前落实到位,清单内的其它项目要确保2015年度全面实施。
(二)协同部门,加强宣传。免填单服务涉及多个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和沟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整体推进。各地要通过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途径广泛宣传免填单服务的内容、范围和工作流程,以便纳税人能够更加广泛地了解和应用免填单服务。
(三)认真总结,不断创新。在免填单服务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收集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根据应用实施情况及时向省局提出意见建议和进一步可拓展的涉税项目,为全省扩大免填单服务范围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