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2—181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日期:2015-03-24
一、服务对象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 二、业务概述 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