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国税] 金华市本级出口企业退(免)申报资料的装订和报送要求
金华市本级出口企业:
为了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申报资料的报送质量的管理,提高退税机关的退税审核速度和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有关规定,现将退(免)申报资料的装订和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及凭证的装订和报送要求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在完成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后,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4、疑点反馈信息结果(标明原因及处理结果)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进料加工企业收齐时报送); 7、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原始凭证应按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并在明细表上标注顺序号,一个报关单号一个顺序号,将明细表的顺序号也标注在报关单右下角。(有利于提高退税机关的审核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资料及凭证的装订和报送要求 (一)外贸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在完成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后,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疑点反馈信息结果(标明疑点产生的原因及处理);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5、下列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将申报表上的关联号标注在粘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纸上。 三、出口企业在报送资料的封面上填写“出口企业资料归档号” 当月有单证收齐的,报送资料时在装订封面右上角“申报编号”栏填写“出口企业的档案号”,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出口企业资料归档号进行归档。(出口企业的档案号汇总表附后) 附件:出口企业的档案号汇总表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