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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热点问题汇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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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9:4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6年1月热点问题汇编

索引号:13307260000-2016-03-0016     产生日期:2016-02-05


1、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打算出售一台2007年购买的机床,请问应如何缴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2016年2月1日前您企业销售该台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2016年2月1日后您企业销售该台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我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白酒,有一批白酒因质量原因需要退货,请问厅如何办理消费税退税审批?

答:自2015年12月23日起,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事项,只需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3、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原来运输公司开具给我的都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收到的是开具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张发票是否可以代替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您企业收到运输公司2016年1月1日(含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认证申报抵扣。

4、我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优惠政策规定并进行了加速折旧,请问加速折旧部分在计算研发费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您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加计扣除。

5、我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并已去税务机关做了备案,现在申报免抵退税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对外开具的发票,但由于我单位开具的都是电子发票,请问这项资料应如何提供?

答:可以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第(六)款第1点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以,您单位可以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发票的电子数据。

6、我单位是一个新成立的企业,主要为电信企业提供基站设备管理服务,请问此类业务我单位应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单位为电信企业提供基站设备管理服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7、我单位主要从事铅蓄电池的生产销售,2015年享受了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请问2016年能否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一条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因此,您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起应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8、我单位主要从事涂料的生产销售,由于生产能力限制,有部分涂料是通过外购并贴上我单位商标后再销售出去的,请问这部分涂料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四条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因此,对该部分涂料,您单位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9、我企业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收条件,现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某生产设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但合同中未规定每月本金还款金额,请问应如何计算确定在当月销售额中可扣除的价款本金金额?

答:可以扣除当月实际收取的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所以,您企业在申报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需要注意的是,您企业要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应取得承租方开具的发票。

10、我单位是内资企业,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了100万转让差价所得,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2点规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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