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8
http://www.pj.gov.cn/zwgk/fgwj/zcjd/201807/t20180723_2566879.html
一、制定背景 2016年8月,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对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提出了四项基本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市、区)等三个全覆盖工作要求。评价分类等级统一为A、B、C、D四类,全面执行差别化用地、用电、用水、排污费、财政资金支持等政策。为贯彻落实省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县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印发了《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分类、结果应用、动态管理、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2.计算方法 (1)分值计算 企业总分为每项指标得分、附加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 品牌建设、科技创新、机器换人、自营出口企业和纳税大户、高成长性企业实行加分奖励。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80%、单位电耗税收占20%。 (三)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每类企业分成 A、B、C、D 类。 1.A类(重点发展类):A类企业必须为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并按权证登记用地面积计算。A类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规上企业的15%(包括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A类家数)。 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仅评A类企业,按评价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总额从高到低取足10%。 2.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80%(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中除去D类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0%中除去D类规下企业。 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中需整治提升的企业和不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4.D类(淘汰关停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其他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的规上企业和后7%的规下企业,D类企业总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用地2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或用地10亩以上税收为零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企业。但上述二类企业内有承租规上企业或企业内有关联企业在经营的,按合并评价的得分确定类别。 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用地受让4年内)的企业暂不列入C、D类。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列入评价。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五)动态管理。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2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五、解读单位 浦江县经济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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