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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发〔2017〕34号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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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

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浦政发〔2017〕34号

发布时间:2017-0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http://www.pj.gov.cn/zwgk/fgwj/sbjxzgfxwj/201709/t20170928_2278733.html


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浙江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试点(浦江)县建设总体方案》(浙委办发〔2015〕49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范围

      1.全县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全县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

      3.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二)计算方法

  1.分值计算

      企业总分为每项指标得分、附加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得分为零。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

      品牌建设、科技创新、机器换人、自营出口企业和纳税大户、高成长性企业实行加分奖励。

      (1)获国家、省级品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10分、5分;

      (2)获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加10分、5分;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

      (3)“机器换人”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10分、5分;

      (4)自营出口额超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加10分、5分;

      (5)实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20分,实缴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加30分;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加10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80%、单位电耗税收占20%。

 3.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1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6万元,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上一年度有排放评价企业的平均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5万元/人,单位电耗税收0.62万元/万千瓦时。

  三、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每类企业分成 A、B、C、D 类。

(一)A类(重点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除外)。

A类企业必须为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并按权证登记用地面积计算。A类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规上企业的15%(包括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A类家数)。A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选取,同一销售收入区间按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得分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且得分排名前50%的企业;

      (3)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1亿元且得分排名前40%的企业。

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仅评A类企业,按评价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总额从高到低取足10%。

(二)B类(鼓励提升类):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8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帮扶整治类):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帮扶与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中除去D类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0%中除去D类规下企业。

      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中需整治提升的企业和不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四)D类(淘汰关停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其他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的规上企业和后7%的规下企业,D类企业总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D类企业先选取“直接列为D类的企业”,不足部分按规上和规下1︰9的比例,依据评价得分从低到高选取。

      用地2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或用地10亩以上税收为零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企业。但上述二类企业内有承租规上企业或企业内有关联企业在经营的,按合并评价的得分确定类别。

      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用地受让4年内)的企业暂不列入C、D类。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列入评价。

      企业有下列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报县工业办公室,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1.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环境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水耗等生产不达标的企业;

      5.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的;

      6.县帮扶办帮扶中的企业;

      7.企业银行贷款欠息3个月以上的。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实行主要领导联系制度。⑴县领导联系制度。由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县委副书记等5位县领导领衔联系A类企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协调的重大事项,由联系领导牵头处理;每年安排一次县领导带队的国内外调研考察活动。⑵重点涉企部门一把手联系制度。实行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税务、供电等重点涉企部门(单位)一把手服务负责制度,A类企业涉及的职能部门审批服务问题,由部门一把手负责协调解决。

      2.符合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A类企业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并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浦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减免额度更大的,按高执行)。A类企业在浦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基础上新增的优惠由县财政补助。A类企业有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情节的,按浦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执行。

      3.水价优惠0.3元/立方米(仅限自来水),以D类加收抵支,不足部分县财政列支。

      4.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用能、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优先审查,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优先保障。

      5.优先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给予倾斜。

      6.优先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7.产业基金和融资性担保给予优先支持;

      8.租赁规上企业评为A类企业的,享受A类相应政策;

      9.工业扶持政策奖励系数按1.1给予兑现。

(二)B类企业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浦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3.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三)C类企业

      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浦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3.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4.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5.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不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的奖励与补助。帮扶企业按相关帮扶规定执行。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或审批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的投资项目。

      2.不得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不得向D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3.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用电价格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3元。

      4.实施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工业用水(仅限自来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8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6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4元。

      5.实施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9元。

      6.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都适用。

      7.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8.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9.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的信贷支持;提高用能和污染物消减指标,提高用能和排污交易指标的价格。

      10.帮扶企业按相关帮扶规定执行。

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退低进高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土地、房屋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及用能指标的一定奖励。

      D类企业违反税务、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用地面积较大的D类企业,必须加大“腾笼换鸟”力度,限期处置、盘活土地。

五、动态管理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公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经县工业办核实确有较大差错的,给予及时调整。综合评价结束后,如企业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直接列为D类或一票否决等情况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D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招租县内规上企业等措施盘活低效用地的,报县工业办研究后,视情移出D类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发展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县发展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即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办,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绩效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能耗、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数据、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以上企业名单;县财政局、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地税、国税收入数据、应税销售收入数据;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负责提供辖区参评落地企业内租赁企业及其相关数据、参评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及相关数据,建立“一企一册”企业台账,开展评价数据的初审和企业排序工作。审计部门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的审计工作。评价基础数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和各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报县工业办。

(三)做好基础工作。相关部门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土、环保、统计、地税、国税和供电等部门分别建好企业用地、用能、排污、税收、用电等台账,县工业办汇总形成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总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建立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综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四)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要将分类情况通知到企业,并对C、D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自查问题,自我整治,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实施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五)强化督查考核。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相关部门的台账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考评办要加强督查,对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定期通报,分阶段对应用工作实施进程和效果检查进行评价。

      (六)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2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中涉及的差别化政策执行时间自企业评价结果公布期满的次月开始。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评价年度1月1 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土地出让等一次性税费收入不包括在内。(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认定)

      (二)企业销售收入: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由县国税局提供、认定)

(三)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县统计局提供、认定)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县统计局、县供电公司提供、认定)

      (五)排放每吨主要污染物总量工业增加值。(由县环保局提供、认定)

      (六)品牌建设:报告期内企业拥有的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七)科技创新:报告期内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科技局提供);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县经济商务局提供)

      (八)“机器换人”投入: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投入的装备总额,以当年县工业科技扶持政策兑现时核实的装备投入额为准。(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提供)

      (九)自营出口额:报告期内企业实际发生的自营出口实绩,以海关数为准。(由县经济商务局提供)

      (十)落地企业内关联企业认定和评价:企业控股50%及以上的股东为本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企业。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数据可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合并的关联企业同时执行。不同宗地,且属于不同企业的,不得进行关联合并评价。

(十一)承租企业中年应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包括)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上企业的数据可合并至落地企业进行评价,评价A类企业时合并数据应剔除。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本意见计算出的亩均税收不作为浦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计算依据。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五)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R&D经费支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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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8




http://www.pj.gov.cn/zwgk/fgwj/zcjd/201807/t20180723_2566879.html

一、制定背景

       2016年8月,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对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提出了四项基本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市、区)等三个全覆盖工作要求。评价分类等级统一为A、B、C、D四类,全面执行差别化用地、用电、用水、排污费、财政资金支持等政策。为贯彻落实省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县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印发了《浦江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分类、结果应用、动态管理、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2.计算方法

1分值计算

       企业总分为每项指标得分、附加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       品牌建设、科技创新、机器换人、自营出口企业和纳税大户、高成长性企业实行加分奖励。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80%、单位电耗税收占20%。

(三)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每类企业分成 A、B、C、D 类。

1.A类(重点发展类):A类企业必须为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并按权证登记用地面积计算。A类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规上企业的15%(包括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A类家数)。

       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仅评A类企业,按评价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总额从高到低取足10%。

2.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80%(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中除去D类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0%中除去D类规下企业。

       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中需整治提升的企业和不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4.D类(淘汰关停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其他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的规上企业和后7%的规下企业,D类企业总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用地2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或用地10亩以上税收为零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企业。但上述二类企业内有承租规上企业或企业内有关联企业在经营的,按合并评价的得分确定类别。

       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用地受让4年内)的企业暂不列入C、D类。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列入评价。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五)动态管理。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2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五、解读单位

 浦江县经济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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