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平均低保标准仅为769元/月,排名处于全省末位。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开展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有利于发挥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收入水平,拉高标杆、补齐短板,确保全市低保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358号)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
三、主要内容
1. 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将全市低保标准分为三档。其中,义乌市仍执行现行低保标准900元/月;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东阳市、永康市低保标准分别从790元/月、770元/月、750元/月统一提高至850元/月;兰溪市、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低保标准从725元/月提高至800元/月。
2.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金华市10个县(市、区)。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费凡
联系电话:0579—82476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