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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人社]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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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15:32: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1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浦人社〔2015〕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浦江县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社会基本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340元。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6%,计最低缴费金额868.4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8%计601.2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267.20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计66.8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5%计50.1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计16.70元。

全县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420元,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最低缴费金额532.4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338.8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93.60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计48.4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纳1.5%计36.3元,职工个人缴纳0.5%计12.10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自谋(由)职业人员(个人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420元,缴费比例18%。即月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435.6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建帐)、自谋(由)职业(个人建帐)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403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7.5%,计最低缴费金额302.25元;个人缴费比例为2%,计最低缴费金额80.6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382.85元。

企业(个人不建账)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42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6%,计最低缴费金额145.2元。

自谋(由)职业人员(个人不建帐) 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4030元,其中35周岁以下缴费金额为261.95元;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缴费金额241.8元;45周岁以上缴费金额为221.65元。

三、职工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四、职工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例不变。

五、各类人员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各类人员缴费比例执行。

以上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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