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 330726-001-020200-2015-0029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浦政函〔2015〕42号 | 公开日期: | 2015-11-16 | 信息内容 |
GPJD00-2015-0011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函〔2015〕4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浦民请〔2015〕33号)文件收悉。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15〕2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1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9元,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