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 索 引 号: | 330726-001-020400-2014-0071 | 内容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文件编号: | 浦政函〔2014〕39号 | 公开日期: | 2014-12-19 | 信息内容 |
浦政函〔2014〕39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浦民请〔2014〕21号)文件收悉。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浦政〔2014〕3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9元,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附 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 | 发布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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