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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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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09:5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5-1-5 9:28:03

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3日元旦连续放假3天, 4月4日-6日清明节连续放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连续放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连续放假7天(以上放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放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放假天数顺延。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其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现将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

附件:

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

月 份

纳税(费)申报期限

1月

1月19日

2月

2月16日

3月

3月16日

4月

4月20日

5月

5月18日

6月

6月15日

7月

7月15日

8月

8月17日

9月

9月15日

10月

10月22日

11月

11月16日

12月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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