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12-17 11:14:27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410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税发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的通知》(金地税征〔2013〕89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验比对范围 (一)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 二、相关要求 (一)纳税人每月纳税征期前需将上月收到的所有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中的有关信息内容,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如实填写、上报至税务机关。系统填写、上报路径为:“业务受理—发票管理—录入发票信息比对”。填写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金额。纳税人可即时录入并上报受票信息,也可分批分次逐条录入上报。 凡受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与开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一致的,比对结果显示为“相符”;信息不一致的,显示为“不符”;如开票方发票信息未上传的,则无法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为“开票信息未上传”,受票方纳税人可及时联系开票方上传发票信息,系统将在开票方上传开票信息后再次自动进行比对并反馈比对结果。经查验比对为“不符”的发票,受票方纳税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开票方如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应在按规定接受处罚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为与上述查验比对要求相配套,纳税人在开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时,必须完整填写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如果付款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填写付款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取得不纳入本公告要求查验比对范围的其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网络发票时,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发票查询”界面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上报有关受票信息资料的,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发票信息比对受票方《网税系统》操作说明 1、纳税人首先登录“浙江地税英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http://etax.zjds.cn/),如下图,进行相关的发票信息比对操作。 2、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网税系统首页,如下图。 3、点击左侧“业务受理——发票管理”,进入发票管理功能列表,如下图。 4、再点击上图右侧列表最后一项“8、录入发票信息比对”,进入录入窗口,如下图。 5、纳税人需将收到的省内单张开具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发票开票内容录入窗口,录入内容共四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税号、发票金额。(开票方税号就是打印在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完毕后点击“上报”即可,系统将即时反馈比对结果,分三种:比对一致、比对不符、开票方信息未上传,如下图。
6、比对窗口中的操作按钮说明: 已录入上报发票查询:查询已经录入上报的发票记录,如下图。 应报而未报发票查询:查询付款方为自己的1万元以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但还未录入比对信息的发票记录。纳税人可在查询显示界面直接点击某条记录,核对开票信息后点击上报即可对该张发票进行查验比对。 导出:将所显示的页面内容导出成EXCEL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