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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发〔2013〕2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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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09:59: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政发〔2013〕2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3-07-05 15:24:20      发布机构: 系统管理

浦政发〔201322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电子商务发展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浦江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根据浦江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订如下扶持政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由县统一设计、统一规划,吸引具有一定规模与效益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浦江,结合物流中心、水晶市场,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培训服务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区块。

加大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引进力度。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在用地、财政扶持上实行“一企一策”。

二、鼓励创办电子商务集聚区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集聚区的,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集聚区评选活动。利用存量房产面积超1万平方米,引进电子商务企业5家以上,日平均出单量3000单以上的集聚区,同意作为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或人员学习参观基地的,按规模与效益,每年评选1-2家为电子商务示范集聚区,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已评选企业,不再参加其他年度的评选,三年复评一次,达到条件仍给予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开展浦江电子商务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按效益、规模、就业情况,每年认定10家左右电子商务企业为浦江县电子商务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向上推荐省市、国家级电子商务企业荣誉称号的,必须为县电子商务重点企业。

对注册地及总部、主要部门在浦江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贸易额1亿元以上、拥有自主品牌,对县内电子商务工作和其他电商企业具有带动作用,并愿意为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学习、实训基地的,按效益与规模,每年评选1-2家企业,命名为电商标杆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具有经营特色与自主品牌,对其他电商企业具有带动作用,并愿意为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学习、实训基地的,按效益与规模,每年评选3家左右企业,命名为电商示范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已获电商标杆企业、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参加其他年度的评选,三年复评一次,达到条件仍给予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在各大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排名靠前的县内电子商务企业,愿意为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学习、实训基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单店年网络销售在淘宝一级大类目排名前10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跨境零售在速卖通中国区全类目排名前10名、在EBAY、AMAZON全类目排名处于APAC地区前10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电商销售本县企业产品。县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每销售本县企业产品1000万元,奖励5万元。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县内电子商务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经县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视培训时间、效果,本地户籍人员以每人200-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对引进的电子商务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培训、服务等活动,每年视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鼓励创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县内企业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或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的,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核准,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两年内产生的留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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