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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收取土地收益金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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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3:4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收取土地收益金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5-0029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5〕93号

公开日期:

2015-08-27

信息内容

GPJD01-2015-0018

浦政办发〔2015〕9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

收取土地收益金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资源有效利用,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收取土地收益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保留原房屋批准用途不变前提下,临时改变为商业、娱乐康体等商业服务业用途,并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而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

二、申请条件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的;

(二)属于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如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等,改变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城市规划配套设施包括商业、办公建筑及其它公共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后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五)房屋土地和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房屋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三、办理程序

(一)向县建设(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并附所在村(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2.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一般以单幢、几幢或全部房产登记面积申请;若单幢内局部分割申请的,需提交图纸文件以及建筑面积计算报告;

4.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提交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

5.其它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建设(规划)局按规定受理审查,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出具联审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在现场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三)经联审、公示无异议后,县建设(规划)局将审核情况函告县国土局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四)申请人经县国土局同意后缴纳土地收益金,凭缴款票据向县建设(规划)局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四、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和计算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的,土地收益金必须收取;除土地用途为工业之外的其他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的,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后收取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改变用途后基准地价÷改变用途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改变用途前基准地价÷改变用途前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宗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土地登记面积)×改变年限。

当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改变用途前土地权益价按评估价格执行;当《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中有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且在相关资料中无具体明示的按以下核定:

1.商住综合用途房屋,如是垂直式建筑,底层按商业面积核算,其它按住宅核算;如属非垂直式建筑并且无法界定的,按本条第三款核算。

2.当土地用途有一项为工业(生产)的,宗地内所有建筑均按工业核算。

3.属于其他情形的,按土地用途中基准地价最低者核定其用途。

土地收益金按申请改变年限一次性收取。

(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等上级有规定免收土地收益金的依上级规定执行,但须办理相关手续。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土地收益金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办理土地收益金缴纳手续的,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原批准用途不变,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五)临时改变用途自县建设(规划)局下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六)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土地用途为工业的房屋已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2015年11月15日前补办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和缴纳土地收益金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计。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五、处罚

凡经审核同意临时改变用途的,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按批准内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批准期限到期后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仍继续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成立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收取土地收益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金春波任组长,副县长楼真安任副组长,县府办张建新、县国土局张再创、县财政局楼向阳、县建设局甄财富、县建设(规划)局胡晓红、县市场监管局何明明、县城管执法局马深源、县卫生计生局章雄、县环保局徐江进、县公安局贾国锋,县消防大队张德仓,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浦江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张再创兼任办公室主任,楼向阳、胡晓红、马深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明确职责。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工作。县建设(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年检时做好对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情况核查和土地收益金收取情况核查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查处工作;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情况排摸、告知,并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进行处罚。

(三)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对辖区内已改变房屋用途需收取土地收益金的进行政策宣传,同时对工业用途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屋进行全面排摸和发放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的通知,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收取土地收益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审批收取阶段(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15日)。推进并完成审批和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工作。对实际已改变房屋用途但未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的,按程序进行催缴审批。催缴无效的,由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做好处罚工作。该阶段审批最短期限两年。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11月16日之后)。县城管执法局对应缴纳土地收益金而未缴纳的对象进行查处;相关部门、浦江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发现有新增需收取土地收益金的,及时告知并要求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对到期需再办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要及时通知,及时催缴。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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