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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办发〔2015〕118号关于印发浦江县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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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4:15: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300-2015-0021

内容分类:

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5〕118号

公开日期:

2015-10-27

信息内容

浦政办发〔2015〕11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浦江县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外经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外向型经济在“四个全面”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外经贸专项扶持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16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浦江经济开放度等方面的补助,推进全县外经贸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鼓励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1.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获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对当年取得境外注册商标证的企业,单一国家注册的每项奖励1万元,马德里协定国注册的每项奖励3万元。农副产品生产企业按上述标准加倍资助。

  3.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认证。出口企业首次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纺织品绿色认证、软件出口企业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每个认证奖励2万元;通过SA8000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企业,奖励5万元。农副产品出口企业国际认证加倍奖励.  

4.鼓励农产品出口。特色农产品(以省商务厅农产品口径为统计标准)自营出口首次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三、进一步加快拓展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对事先报县经济商务局备案并确认后参加境外展览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抱团参展,对3家以上同行业企业联合参加境外同一展会,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万元。单个企业单次参展奖励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境外展会组展单位应为本省注册企业。

2.支持企业参加国内重大进出口商品展。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浙洽会(消博会)、装博会、食博会、能博会、商贸大会等博览会(交易会)的企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每个展位6000元的奖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2000元的工作经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展会,且参展展位在20个以上的,给予行业协会每个展位3000元的工作经费。

3.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予以补助;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全额给予补助。

4.支持出口退税质押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口退税质押率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应收出口退税余额(以县国税局出具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额证实书》为依据)的8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质押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1.鼓励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境外投资。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在境外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营销网络机构,中方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中方投资额在100-3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设立境外生产企业、研发机构以及进行以资源开发为目的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奖励。

2.培育壮大境外投资重点企业。企业投资设立2个以上境外营销机构,且外贸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企业投资设立3个以上境外营销机构,且外贸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企业投资设立5个以上境外营销机构,且企业外贸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实施“出口带动”战略,确保全县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1.出口规模奖。对当年出口额(以海关数为准,下同)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大加工贸易的奖励力度。

2.鼓励企业开展自营出口。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含获权但从未发生自营出口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

3.发挥外贸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年出口额首次超过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六、优化对外贸易环境,保障企业安全经营

1.支持企业参加应诉。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给予参加应诉、抗辩的律师费用50%的资助,每个单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2.完善公平贸易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公平贸易预警和培训等活动。经有关部门认定且经年度工作验收合格的省级外贸预警示范点,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实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单证代理的,每代理1家奖励1万元;为企业注册代理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每代理1家奖励5000元。

七、附则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与上述扶持政策不符的,按国家新政策实施。以往外经贸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以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环保违法事件、重大劳资纠纷、重大偷漏税等情况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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