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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办发〔2016〕7号关于印发浦江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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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3:55: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6-0018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6〕7号

公开日期:

2016-01-15

信息内容

GPJD01-2016-0004



浦政办发〔2016〕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浦江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助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给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目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在本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

(二)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三)符合银行要求的其他授信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一件或多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可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借款用途等实际情况约定。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


第四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由贷款人提供);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接到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并向县科技局征询专利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理质押登记的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人对决定受理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到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办理专利权价值评估,但对信用度高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借贷当事人对专利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专利评估基准日与贷款协议的生效日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评估基准日与放款日之间存在的重大期后事项,借贷双方应委托原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就该期后事项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应按规定流程开展风险评价和贷款审批作业,明确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用途和支付方式等要素。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登记与变更


第十五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县科技局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县科技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借贷当事人在收到县科技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县科技局,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质押贷款发放手续,按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及时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贴息补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金流向,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借款人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应履行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不得将设定质权的专利权许可、转让、馈赠或重复质押,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关注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对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应追加担保或提前收贷。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取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县财政按核准后当年贷款额度内实际贷款额的1.8%给予其贴息补助。

贷款人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当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标准对贷款新增量给予风险补偿(已享受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处置所得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科技局为借贷当事人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专利权质押登记等便捷服务,根据本办法尽力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金融机构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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