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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办发〔2016〕3号关于印发浦江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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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4:0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6-0018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6〕3号

公开日期:

2016-01-06

信息内容

GPJD01-2016-0001


浦政办发〔2016〕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浦江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盘活企业商标无形资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浦江县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称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所在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称贷款人)申请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或个人创业所需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鼓励贷款人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为常态化的金融产品。

  第四条  对以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金华市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企业,贷款人应予以重点保障、优先办理,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第五条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以一年期计算,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收取利息的15%的标准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由贷款人向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加快无形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供商标价值评估、商标转让交易、质权登记代理等服务。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开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金华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情况。贷款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征询出质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九条  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交流沟通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列入县政府对商业银行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大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的作用。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6年 1月8日起施行。

附件:浦江县商标专用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浦政办发〔2016〕3号文件附件

浦江县商标专用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____________年度                                              单位:万元

金融机构名称(盖章)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话

注册地址

借款企业名称

商标名称

商标所获级别

商标评估机构

商标评估价值

商标质押金额

商标质押利率

申请风险补偿金额

项目实施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意    见

(盖章)年    月    日

县金融办意  见

(盖章)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  见

(盖章)年    月    日

县政府意  见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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