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发〔2013〕7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关于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收社会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制订的《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收社会化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收社会化管理办法(暂行)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第一条 为深化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水晶行业税费征管,不断提高依法纳税遵从度,促进水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水晶产品生产加工的个人,由国地税部门依法委托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代征各项税费。 国地税部门依法与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书》和《证书》有效期1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我县境内从事水晶生产加工的所有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水晶加工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为加强对水晶行业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在县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内设立税费征收管理组(以下简称“管理组”)。管理组人员由国地税部门指派,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地税局。 第五条 管理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税费征缴政策、管理办法的调研制定,依法依规征收各项税费;负责代征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解释;统筹布置代征工作;负责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汇报、组织、协调、执行;负责税收检查和纳税评估。 (二)负责和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的联系、沟通。 (三)定期分析、检查代征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征缴进度。 (四)制定代征员考核管理办法,按期进行考核。 (五)负责代征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 (六)对代征经费(包括代征手续费、代征员的奖金和其它政策范围内的经费补助等)进行统筹管理。 (七)对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加工户,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八)对涉税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九)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代征员专职从事水晶行业税费征管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二)督促纳税人与银行签订扣税协议。 (三)受理纳税申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费的加工户进行催报催缴。 (四)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依法依规及时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提出的涉税问题。 (五)管理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为方便纳税,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黄宅镇、虞宅乡设立水晶税费征收点。未设立征收点的,加工户可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征收点申报缴纳税费。 第八条 为加强管理,设立若干税费征收管理片。对原各乡镇(街道)的代征员进行统筹配置。合理设定各管理片人员,并实行网格化管理,以明确职责、分清责任。 第九条 计税依据。 (一)使用动力电的纳税人,其计税依据为:计税电量×每度电的销售额。 计税电量=(当期实际用电量-扣除电量) 扣除电量按实际用电量的5%计算,如当月扣除电量低于200度的,按200度计算扣除。 每度电的销售额见附件1。 (二)一个公历年度内累计计税电量不达5000度的,暂免征收;达到5000度的,在达到月份,按其全部用电量征收,以后月份按月征收。 (三)不使用动力电的,按机器设备、从业人员等为依据实行定额征收。定额标准见附件2。 凡定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征税费。 (四)特殊区域、特殊问题的计税依据由税务部门调查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 委托代征税费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认定加工类别。水晶加工户按其是否使用动力电,分为动力电加工户和非动力电加工户。代征人员对加工户的加工类别进行核实后,在中间平台中进行标志。 (二)开设缴税费账户。加工户应与县信用联社签订委托扣缴税(费)协议,开设账户。 (三)进行信息匹配。对使用动力电的水晶加工户,实行“一户一照一证一表”管理,即,一个加工户对应一个营业执照、一个税务登记证、一个用电户号、一只电表。 (四)认定征收方式。根据加工类别确认征收方式。即动力电加工户认定为“查账征收”,非动力电加工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五)核定税费定额。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征员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标准做好定额核定工作。 (六)纳税费申报。加工户应在增值税法定申报期内向征收点进行纳税费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只要在征期内缴清税费,视同已进行纳税申报。 (七)税费缴纳。加工户可自行上门缴纳税费,也可通过缴税账户缴纳税费。 (八)催报催缴。加工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费的,代征员应在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催报催缴。 (九)强制执行。加工户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费,经催报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代征员应在催报催缴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向管理组书面报告。管理组应依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违法处理。加工户发生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费申报、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等违法行为的,代征员应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送管理组。管理组提请税务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水晶行业税费社会化管理的通知》(浦政办发〔2013〕75号、以下简称“通知”),水晶加工户应做到“一户一照一证一表”。未实现“一户一照一证一表”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照无证的,在依法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费后,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照有证,但无相应的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的,由加工户自行向供电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安装独立电表。 (三)有照有证,但其用电户名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符的,由加工户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变更用户名称。 第十二条 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但实际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加工户,代征员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报告管理组,由管理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加工户,应结清其应纳税费,依法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 代征员发现水晶加工户无营业执照从事生产加工的,应立即书面报告管理组。管理组按照“通知”要求,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并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费款。 第十五条 代征员发现水晶加工户有下列行为的,应即书面报告管理组,管理组按照“通知”要求,提请供电部门处理。 (一)无照经营的; (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在违法建筑场所内从事生产加工的; (四)不依法缴纳税费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电源的。 第十六条 管理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管理组书面报告办公室。 第十七条 管理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动力电加工户的用电信息导入中间平台。 第十八条 管理组应依法加强代征税(费)款和票证的管理,制定票、款结报和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票、款检查,确保票款安全。开展票款检查时,相关职能科室应积极予以指导配合。 第十九条 管理组应加强代征员队伍管理,建立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十条 管理组应制订代征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与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的工作联系配合制度(具体办法另行下达)。管理组应加强与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的沟通联系,定期通报代征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1〕64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浦江县国税局、浦江县地税局关于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调整方案的通知》(浦政办发〔2012〕56号)予以废止。 附件:1.每度电的销售额 2.2013年水晶行业税费定额
浦政办发〔2013〕78号文件附件1 每度电的销售额 一、使用动力电的纳税人,按不少于每度电4元的销售收入进行监控,其当期申报的销售额不应低于计税电量×4元。 二、从事单纯退火、压型、圆桶抛光、火炮炉的水晶加工户,按不少于每度电2元的销售收入进行监控,其当期申报的销售额不应低于计税电量×2元。
浦政办发〔2013〕78号文件附件2 | | | | | 2013年水晶行业税费定额 | 行业大类 | 序号 | 行业明细 | 定额依据(台、人) | 税费(元) | 营业额 | 备 注 | 灯具配件类 | 1 | 轮胎抛光 | 轮胎 | 257.2 | 4000 | 5只(含)以上征收 | 2 | 自动夹珠(用二相电) | 直放、横放式压料机 | | 1286 | 20000 | | 3 | 手工压料 | 手工压料机 | 707.3 | 11000 | 2台(含)以上征收 | 水晶工艺品类 | 4 | 手工磨珠 | 手工磨机 | 257.2 | 4000 | 5台(含)以上征收 | 5 | 内雕 | 内雕机 | 5401.2 | 84000 | | 6 | 喷砂 | 按户 | 1929 | 30000 | 按户核定 | 7 | 打孔(孔径1.2CM以下) | 打孔机 | 450.1 | 7000 | 3台(含)以上征收 | 8 | 刻面 | 刻面机 | 257.2 | 4000 | 5台(含)以上征收 | 饰品类 | 9 | 胚料滚圆 | 火炮炉(不用电) | 单管 | 7716 | 120000 | | 双管 | 11574 | 180000 | 其它类 | 10 | 其它水晶加工 | 从业人员 | 450.1 | 7000 | 3人(含)以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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