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013-12-6 11:14:34
关于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现就2013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也可以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减免税申请及认定、审核程序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办税服务大厅提交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企业自制残疾人缴费清册并由社保部门盖章确认);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各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减免申请后,按减免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各分局应按批复同意的减征税额办理退税手续。 四、减免税受理时间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减免审批应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受理,12月16日前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样表 2013年12月2日 WS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全称(盖章) | 浦江ⅹⅹ有限公公司 | 地税编码(个人身份证号) | ⅹⅹ | 税费优惠内容 | 税费名称 | 优惠项目 | 计征依据 | 应缴税(费) | 减免金额或幅度 | 起止日期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 1000 | 6000 | 6000 | 2013年1 月- 2013 年12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 | | 年 月- 年 月 | 申请理由 | 该企业已认定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2013年度年检合格,2013年1至11月平均安置残疾人5人,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1500=7500元。 | 纳税人声明 | 本单位(公司、个人)所报的上列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声明 | 纳税人所报的上列减免税费已由本单位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相关信息 | |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审批类优惠项目时填列。 3.填表说明 (1)税费优惠内容中优惠项目参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管理办法(2010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0第6号)文件中的优惠目录。 (2)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缴纳的税费,须要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在相关栏目填列。 (3)相关信息栏根据审批项目需要填列。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