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汇总申报的通知 | |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办理汇总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进行汇总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额的差额补缴税款。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后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数额高于定额又在20%以内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汇总申报期限内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现行定额执行期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的定期定额户,按上述规定应在2014年2月21日前向国税机关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经业主签字后,报送国税办税服务大厅。逾期则视同确认已申报额为定额执行期的经营额。 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逾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或者当前定额执行期中发生的任何纳税期经营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请登录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www.zjtax.gov.cn/pub/pjgs/ 咨询电话:0579-88181050、88181092 特此通知。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