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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废止】浦政办发〔2014〕104号关于印发浦江县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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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0:45: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印发浦江县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意见

发文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浦政办发〔2014〕104号
颁布日期: 2014-7-30
实施日期: 2014-7-30
点击次数: 36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4〕10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浦江县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企业

直接融资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水平,促进我县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实体,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风险

1.保持信贷投入稳定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授信管理等支持,继续保持合理的信贷规模和适度的稳定增长,满足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需求。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县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要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新增工业贷款不低于年度工作目标,占比不少于60%。

2.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引导金融机构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推广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农村信用联社股权质押、农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新业务,大力支持“机器换人”,积极开展设备质押和租赁融资业务。鼓励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融资。

3.完善风险预警协调机制。建立县政府牵头,经济商务、财政、公安、法院、建设、国土、金融等部门参与的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企业帮扶工作办公室,实行企业风险预警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和处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对辖内出现经营困难、关停、倒闭、法人代表无法联系,涉及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承担大额担保代偿责任的企业,建立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4.分类化解企业两链风险。对帮扶企业实行企业为主、属地管理、统一协调、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企业瘦身、担保圈切割、市场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措施,主动应对,积极化解。强化会商帮扶约束机制,推行主办行制度,组织相关银行协商、实施两链风险企业化解方案,统筹展开帮扶工作;对主业良好,暂时出现资金周转难题,或由于涉及担保问题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协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不随意改变担保方式;探索实行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合理把握企业授信额度,控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盲目融资。

5.全力隔离担保链传导风险。风险企业处置中,因担保链涉及重点企业的,金融机构要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审慎处理企业担保代偿问题,优先处置风险企业资产,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企业按比例承担,减少对担保企业的追责。对积极还款的担保企业,通过降低付息、延期付款、分期偿付等方式以时间换空间。对承接平移企业,不附加抵押担保条件,并在利率优惠、付息时间、信用评估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广无还款转贷、年审制贷款等还款新方式,缓解企业转贷资金紧张问题,实现还款与续贷“无缝对接”。

6.加大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资产转让、呆账核销等方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核销盘活力度,主动消化吸收风险。开通金融案件受理处置绿色通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的金融债权案件实行差异化处置,及时受理、审理,加大执行力度,为银行加快核销不良贷款提供便利,使银行腾出更多的信贷规模空间支持实体经济。

7.实施土地、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浦江县通济转贷基金的作用,督促县内银行使用通济基金为企业进行转贷。调整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与管理方法,合并至通济转贷基金统一运行。适当提高工业用地抵押评估指导价,各银行按指导价标准执行,不降低土地抵押折率,确保企业抵押贷款额度不受影响。允许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同一宗土地,以地上原有建筑物规划合理性为原则,在符合消防、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重新出具规划条件、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可办理宗地、厂房分割办证,最大限度提高抵押价值。推行“二次抵押”,允许抵押物余额部分再次办理抵押登记。帮扶企业实行瘦身、重组等途径化解风险的,给予一定的财政政策支持。

8.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对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形成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及相关人员的出境管理。强化债务人资金流的追偿和追溯力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法律威严震慑潜在逃废债的债务人,维护金融合法债权。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金融掮客等违法犯罪行为。

9.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依托征信平台,整合环保、市场监管、质量技监、法院等多部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部门之间联动共享。将“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中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企业和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偷漏税信息列入征信系统,扩大征信平台的应用范围,使企业主体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加大对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0.完善金融信贷激励机制。强化金融机构考核,由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县人行进行综合考核。以推动信贷投入有效增长、实施通济基金转贷、支持企业解困工作、执行帮扶意见等为重点,加大考核的力度与实效。实施财政性存款动态管理考核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信贷投放结构,科学处置企业资金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二、努力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大力开展上市培育工作

1.鼓励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每发行一期(短期融资券需发行1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引导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成功发行的企业,按每单总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县金融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实现交易或以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的,按募资总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因挂牌需要进行股改的,股改方案经县金融办审核同意,参照上市培育企业股改的税收、服务政策予以扶持。

3.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每年平均增长10%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高成长性,经营班子素质较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上市设想和计划安排,并同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辅导服务协议的企业,均可列入上市培育对象。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上市培育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按程序重新申报。

4.加大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

(1)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资产并购重组、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以财政支出的形式予以全额补助。

(2)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规定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3)拟上市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项目评估等过户手续的便利,并参照非交易性过户处理,相关费用减半收取。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列入当年税前成本。企业改制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量化到个人部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政府支持、协助上市培育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妥善处理。

(4)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国有出让土地、房产、车辆、专利商标、项目评估等过户变更,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收费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5)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因上市需要在控股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转让的,权益变化部分所涉税收按规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在控股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转让但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权益变化部分所涉税收按规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上市后,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6)企业上市培育期3年内,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度实际入库数保持增长15%的,其增长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企业上市培育期间(不超过3年),县外生产部分集中(到浦江)销售后所缴税收留县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企业上市后按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给予补助。上市培育期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金的,所涉税收留地部分,以财政支出形式返还给企业。上市培育期内企业的现金分红,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财政支出形式予以返还。

5.鼓励企业上市加快发展

(1)对上市培育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县内企业拟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明确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地投资发展的,企业签订上市协议、进入上市进程,奖励50万元;改制为股份公司,进入辅导期,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股票公开发行,奖励100万元。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县金融办确认。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在县内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高新技术或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准予立项,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推荐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改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指导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3)企业上市前按本意见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所有权归属政府。企业与县金融办、财政局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后,才能享受上市扶持政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3年内上市、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5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并收回所有上市政策奖励;培育期间如发生重大不利上市事项的,取消兑现扶持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县政府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专题研究。

(4)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企业上市奖励和相关宣传培训等费用,对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有关责任部门给予适当奖励。上市培育对象所享受的扶持政策和上市公司享受的奖励政策,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审核实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强化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与扶持,确保规范运行

1.强化小贷公司地位。相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税收征缴、土地房地产抵押和其他权利抵押、资产保全、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支持。

2.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对小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工作,实施高管约谈、风险预警、限制业务等措施,建立监管举报渠道,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确保小贷公司健康发展。

3.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由县金融办组织财政、人行等部门,根据省市要求的考核评价办法,开展小贷公司年度考评工作。增加支持小微企业、帮助企业转贷等考评内容。

4.实施小贷公司政策扶持。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执行县政府协调意见、年度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第四、第五年考核优秀的,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

5.鼓励设立工业企业担保公司。县内担保公司或县外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为县内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比年日均注册资本放大2-3倍(含3倍)的,补助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放大3-5倍(含5倍)的,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年补助率为0.4%。放大5倍以上的,5倍以上部分,年补助率为0.5%;或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担保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两项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四、加强金融工作组织领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1.成立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府办、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行、县内各银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设立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单位,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县的金融工作。县金融办下设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金融工作沟通平台、组织金融机构考核,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和上市、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等工作。

2.建立金融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财政、公安、检察、法院、人行、县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的联系领导和工作联络员,建立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检察院,

县法院,县属各单位,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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