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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2014〕6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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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13:4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2014-11-13 16:23:33

  

ZJSP12-2014-0044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综〔2014〕61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企业减负办。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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