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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规〔2013〕1号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内容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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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29: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内容的通知
2013-1-8 11:58:36

  

浦地税规〔2013〕1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征收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中心,办税服务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及省局有关通知,现将地方水利基金征收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称谓调整

现行征收管理政策中有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称谓根据本通知规定统一规范调整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征收对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

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计征依据和征收标准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四、征收方式和申报期限

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申报期限参照主税种的申报期限执行。

五、缴纳地点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属地原则确定缴纳地点。

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营业部或连锁门店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非银行金融机构征收品目核实清理

从2013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品目调整如下,其中银行(含信用社)非利息收入、保险公司非保费收入为新增征收品目,请及时做好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新增征收品目的费种登记工作,其余征收品目由系统自动替换调整。

请各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征收品目进行核实清理,对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缴费人变更正确的征收品目。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2年1月5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1月6日印发


备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以及境外和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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