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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问答]出口退税进项转出、收汇差额、外贸公司开票时间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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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20:59:32 |显示全部楼层

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7%、增值税征税率17%,征退税率差为0,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有什么要求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单证信息齐全了才能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根据当期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企业可以不管具体的业务,只需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即可。您公司增值税征退税率都为17%,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问:我们今年的货物出口,已经结汇,但是购买方汇过来的钱与合同少了10美元,对退税有影响吗?

答:这10美元一般是中间的转汇银行所扣除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对退税没有影响。

问: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报关出口日期、出口商业发票的开具以及报关单申报日期之间有何联系?或者说开具时间的排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外贸企业是购进货物后再出口,所以说,正常情况下外贸企业出口凭证之间的时间排序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报关出口日期。一般出口发票的日期要早于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没有文件规定哪个先后,发票应该是在货物发出就要开具的,出口发票的日期和报关单的日期一般都为同一个月。目前不少外贸企业存在先出口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目前不少外贸企业存在先出口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须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5条第9项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来自:金华国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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