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1-30 浦政告〔2015〕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限时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2014年度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时禁燃区范围:(一)城区文景西路-文景东路-月泉东路-金垒大道-浦后路-平七路-47省道-毛亚线-S210省道合围范围以内的区域(具体范围见附图);(二)县看守所至浦横线的连接道路及道路周围200米范围。 二、限时禁燃区禁燃时间:每年除立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当天时间之外,实行全年禁燃。 三、按照有关规定,以下场所应做好全年的禁燃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禁燃规定的,将按规定从严查处。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禁燃规定。全县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好禁燃工作,当好宣传员、劝导员、监督员。对不遵守禁燃规定的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酌情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六、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生产、燃放、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各类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84157630。 七、本通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2014年1月2日发布的《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