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发〔2015〕7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特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宅基地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实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覆盖。 二、工作计划 (一)建立组织。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府办副主任、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办、财政、民政、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县国土局分管负责人、纪委书记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提出政策措施,督促进展情况。 (二)制订政策(2015年7月31日前)。在调查摸底及试点基础上,制订出台《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对历史遗留问题及存量违法用地的处理和审批明确切实可行的办法,指导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全面开展(201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乡镇(街道)宅基地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和业务知识,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队伍,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能做好相关业务事项。对于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先处罚、后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 (二)严格程序。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五个步骤实施。要按照“乡不留村、村不留户、户不留房”原则,全面查清辖区内所有农户的家庭在册成员和房屋建造年份、权属来源、占地面积、用地类型、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是否办理过土地登记、违法用地面积及处理结果等情况。要组织所属行政村开展自查工作,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联村干部签字确认后,将相关表格、数据及证据等报送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审核小组,针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进行逐宗审核。审核通过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乡镇(街道)发放到各村民。 (三)优化服务。要加大宅基地权属争议排查力度,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状况,有效调处化解权属争议矛盾。要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继续开展“上门登记、送证到户”等服务,加快土地登记速度,方便群众办证。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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