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6-1-28 10:41:57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浦地税规〔2016〕4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 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涉税科室、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对象 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三、结算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缴费单位汇算清缴 各有关缴费单位按规定汇总结算本单位2015年度(所属期)的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并计算各项社保费缴费基数应交、已申报、应补报金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执行。 (二)结算申报表填报 在“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纳税申报”点击进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依次填报 “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 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
附表中填写缴费基数的调增、调减项目。
1.调减项目填写注意事项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我县规定比例且不低于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结算申报。已达规定的,其差额部分列入调减项目的“按比例扣除额”;未达规定的不得多填“按比例扣除额”,并应予补报;外籍人员工资、异地参保人员工资等其他调减项目先报备再申报。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职工缴纳部分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 的已申报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在附表中调减。
工伤、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全额结算申报,一般无扣减金额。 2.报备项目由缴费单位填写《社保费结算工资项目扣除备案表》(附件1,可通过浦江财税网下载),附报2015年度异地参保证明(缴费记录)、工资发放依据,并在2016年3月31日前报大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企业工资总额扣除。分局核实汇总后将《社保费结算工资项目扣除备案汇总表》(附件2)于2016年4月20日前报县局规费科。
(三)加强宣传辅导。各分局(大厅)务必做好社保费结算期间的政策宣传、跟踪辅导、催报催缴等服务。结算申报结束后各分局可组织核查,确保结算工作的质量。 对未按规定进行结算申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社保费结算工资项目扣除备案表 2.社保费结算工资项目扣除备案汇总表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 抄送:浦江县人力社保局,浦江县社保处。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1: 社保费结算工资项目扣除备案表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序号 | 人员姓名 | 性别 | 证件(身份证)号码 | 藉贯 | 参保地点 | 申请扣除工资额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分局、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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