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 引 号: | 330726-001-020200-2016-0018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浦政办函〔2016〕11号 | 公开日期: | 2016-07-22 | 信息内容 | GPJD01-201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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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函〔2016〕1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经济商务局: 你四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浦人社〔2016〕65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县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为1%,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同意对我县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 请县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对接,按上级文件要求严格把关,做好符合条件企业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工作。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