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延期纳税申报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中心,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假日申报限缴期限明确如下:
一、元旦,2013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限缴期限顺延至2013年1月18日止;
二、春节,2013年2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限缴期限顺延至2013年2月22日止;
三、清明节,2013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3年4月18日止;
四、“五一”劳动节,2013年5月份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不变;
五、端午节,2013年6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3年6月18日止;
六、中秋节,2013年9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3年9月16日止;
七、“十一”国庆节,2013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3年10月22日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