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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发〔2013〕4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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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7 15:1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政发〔2013〕4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400-2013-1166

内容分类: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日期:

2013-10-24

浦政发〔2013〕4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区

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7日

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

为加快推进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实现水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生态办《关于印发浦江县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3〕24号),特制订《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

一、总体要求与布局

(一)总体要求

要以治水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按照“集聚入园、规范治污、产业提升”的思路,着力优化产业布局、壮大企业规模、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工艺装备、加强质量管理、规范污染防治,加快水晶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布局

水晶产业集聚区建设按照“一区多点”的布局方案,设中部主园区和东、南、西部3个分区。主园区设规模示范区和整合提升区,分区设整合提升区。

二、产业规模与层次

    (一)规模示范区

    1.入园前企业(项目)必须达到规上企业规模,通过入园提升改造,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成为带动水晶行业转型升级的龙头示范企业。

    2.依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进区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工作的通知》(浦政办发〔2013〕86号),对入园企业(项目)的生产规模、产业层次、装备水平、产出贡献、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领先的企业(项目)优先给予供地,在符合集聚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二)整合提升区

    鼓励入园企业“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通过股份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企业的整体规模和产业层次,以达到入园标准。提升区由园区业主负责规划、建设、出让或租赁。

    1.拟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水晶生产企业,入园前三年平均产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入园达产后年产值不少于2000万元。对生产时间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生产年限计算。

    2.拟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水晶生产企业,入园前三年平均产值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入园达产后年产值不少于500万元。对生产时间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生产年限计算。

    3.符合以上入园标准的企业,按照纳税贡献、注册资本、自行出口实绩、节能环保型装备、行业市场影响力(如品牌建设、浦江中国水晶城商铺和水晶行业协会会员)等条件确定权重,综合评价,按序入驻。

    4.县政府根据实施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企业入园标准。

    三、工艺装备与质量管理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

    1.非钻类水晶生产鼓励使用抛、磨分开的环保工艺。酸抛、洗铝板等环节,应减少使用氢氟酸等强腐蚀化学品。鼓励使用不含重金属、不含氟的环保抛光粉。

    2.鼓励入园企业采用智能化节能环保装备,优先采用《浦江县水晶产业工艺装备推荐类目录》中的装备产品。

    3.严禁淘汰类的水晶工艺装备进入产业集聚区,按照《浦江县水晶产业工艺装备淘汰类目录》执行。

    4.《浦江县水晶产业工艺装备推荐类目录》和《浦江县水晶产业工艺装备淘汰类目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二)质量与管理

1.入园企业必须提升水晶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要符合GB/T28796《工艺水晶饰品》国家标准或《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企业联盟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水晶产品。

2.入园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鼓励企业通过环保、质量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

    四、环境保护

    (一)园区建设整体要求

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分质分流。园区应建设集中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有废气、粉尘产生的标准化厂房必须建设集中的废气、粉尘处理设施,实行危险化学品集中存储、固废分类收集、集中处置。入规模示范区的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工艺类型建设独立的废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处理设施。

    (二) 污染防治措施

1.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环保要求。切割、滚圆、平磨等前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水宜采用沉淀、过滤等工艺处理后回用;下珠、抛光、喷漆、洗铝板等工序产生的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混凝沉淀、生化、过滤等工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含一类污染物(铬、铅、镍、银等)的废水应经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废水处理站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在线控制及检测系统。

2.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切割、滚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宜采用布袋、旋风除尘器等工艺治理;吸塑、上胶、喷漆、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宜采用等离子体、活性炭吸附/脱附、喷淋吸收/氧化等工艺处理。

3.固废污染防治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置。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贮存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规范的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日常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执行。

一般固废的贮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进行建设,废水处理站污泥处置和管理参照《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4.噪声污染防治

企业应对车间产生的噪音进行治理。噪声排放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的排放限值。园区应合理布置建筑结构,加强厂房和园区周边绿化,减少噪音。

入园企业宜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控制噪声源;采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入园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积极改进水晶生产工艺和流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应控制在浦江县“十二五”末能耗目标内。

(二)入园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不得使用含铅玻璃作为生产原材料。提倡使用节水、节能型生产设备。鼓励循环用水,生产线或车间应安装自来水、回用水、电计量装置。切割、滚磨、平磨等前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水回用率不低于80%,企业总体废水回用率不低于70%。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入园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安全,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监督管理

(一)依据本准入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对园区、企业(项目)进行监管,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生产。

(二)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八、附则

(一)依据本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由浦江县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四)本准入条件自颁布日起实施。

附件:浦江县水晶产业工艺装备淘汰类、推荐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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