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告〔2015〕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非绿标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非绿标车(即未持有绿色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的非绿标车;以及在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长期在我县行驶和使用的非绿标车。涉及民生的公交、环卫、抢险应急等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时间及区域 每日6∶00-22∶00,以下区域限制通行: (一)城区:20省道城区段(经客运西站)—47省道—亚太大道—文景路围合以内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二)各建制镇镇区主要道路。 三、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13年11 月14 日发布的《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自本通告施行日起同时废止。对违反本通告行驶的车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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