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330726-001-020200-2015-0029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浦政办发〔2015〕131号 | 公开日期: | 2015-11-23 | 信息内容 |
浦政办发〔2015〕13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战略,为提高我县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新浦江,决定建立以“亩产税收”为主要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绿色环保发展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二、实施内容 (一)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且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标准及范围。 1.行业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工业、商贸服务、金融保险、其他等行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 2.标准设定。 根据我县上一年度的行业亩产税收标准确定。 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用地亩数 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1月1 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但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土地出让等一次性税费收入不包括在内。 用地亩数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及出租的土地。对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经国土、地税部门和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确认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 控股50%及以上企业可以合并计算亩产税收。 (三)实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实施减免。 1.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减免优惠; 2.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300%之间的,给予80%减免优惠; 3.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含)-200%之间的,给予60%减免优惠; 4.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150%之间的,给予50%减免优惠; (四)特殊减免规定。 符合产业导向或所在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亩产税收低于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的,经领导小组核准后,可给予50%减免。 (五)其他规定。 (1)电力、烟草、石油、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造纸、印染、电镀等行业不列入减免范围。 (2)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列入减免范围。 (3)闲置土地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①偷税、侵权、假冒、污染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②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 ③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④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⑤发生其他不适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的。 (5)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继续执行国家政策性优惠,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三、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意见;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提供符合产业导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册;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地税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申请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的纳税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的企业清册; 县安监局负责提供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清册;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受处罚企业清册;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国税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清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发改、经济商务、财政、地税、国土、环保、安监、市场监管、供电、国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负责全县亩产税收考评、企业名单确认,以及综合协调、调研宣传、政策解释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由县地税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需相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责任单位要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 相关部门在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过程中,要引导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促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 五、其他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