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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县委[2013]14号浦江县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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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2:04: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共浦江县委文件



县委〔2013〕14号


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引导企业创业创新,激励企业做强做大,提升工业发展水平,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以税收比贡献,以亩产论英雄

(一)工业企业税收争先移位奖

1.首次进入全县“纳税十强”、“纳税三十强”、“纳税五十强”、“纳税百强”的工业企业,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纳税十强”、“纳税三十强”、“纳税五十强”、“纳税百强”工业企业,分别比上一年度向前移位1个名次、3个名次、3个名次、5个名次以上的,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

全县“纳税百强企业”、“纳税优胜企业”中的工业企业,纳税排名退档的,退档当年工业政策按80%进行扶持。

(二)租赁企业奖

税收超100万元的租赁工业企业(控股股东无工业土地),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租赁工业企业税收前10名,评为租赁工业企业纳税十强,予以表彰。

(三)亩均税收奖

1.“纳税百强企业”、“纳税优胜企业”中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前30名,评为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三十强,予以表彰。

2.亩均税收超过上一年度全县亩均税收平均水平(指上年度全县规上企业总工业税收与规上企业工业用地总面积之商)4倍以上的工业企业(同一法人控股的工业企业用地及税收合并计算,新供地项目两年建设期内不计用地面积),奖励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或按规定权限,在下一年度减免同等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下同);亩均税收为上一年度全县亩均税收平均水平2.5-4倍的,奖励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80%;亩均税收为上一年度全县亩均税收平均水平1.5-2.5倍的,奖励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50%。

(四)工业企业销售升级与废旧回收企业奖励

1.首次列入规模企业统计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统计口径) 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2.为调动利废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一对一”废旧回收企业的竞争力,对“一对一”废旧回收企业实行财政补助。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国税纳税申报表为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地方附税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鼓励装备提升,激励实体投入

(五)先进装备资助

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投改项目,投入全新先进生产设备100万元以上的(单台不低于5万元),并按期(备案或核准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的,给予设备投资额(已抵扣进项税额除外,下同)8%的资助。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另加设备投资额1%的资助。同一企业先进装备资助最高不超500万元。新挂牌供地项目约定投入部分不享受装备资助。受资助的设备三年内不得转让、转移,否则收回财政资助。

(六)新兴产业发展奖励

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项目(以《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为准),生产性设备投入超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9%的资助。新挂牌供地的新兴产业项目约定投入部分不享受装备资助。

(七)传统产业提升技术装备资助

企业研制推进我县传统产业制造水平提升(机器换人)的先进技术装备,经经济商务、科技部门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广应用的,并获同行业或使用者肯定的,一次性奖励研制企业20万元。

(八)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装备资助

设备设施投入3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经备案核准或相关认定,按设备设施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九)内外资项目奖励

外资按期限到位的项目,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新引进投资超1亿元(含)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含)的内资项目,实到注册资本每1000万元奖励2000元。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央企和浙商、浦商重点项目(总投资3300万美元或2亿元,当年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或0.6亿元),加倍奖励。县政府挂牌供地项目不再奖励。此项奖励不受亩均税收及纳税额的限制。

(十)总部经济奖励

总部设在县内,生产加工基地在县外的工业企业,收购县外产品部分所缴税收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十一)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总体规划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的工业企业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对旧厂房进行改造加层的,免收厂房改造加层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

三、鼓励外贸发展,引导拓展市场

十二)出口规模奖

对当年出口额(以海关数为准,下同)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同比增长10%以上的,在年计划出口任务额度内,基数内每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加工贸易在地产品出口奖励基础上,按报关出口额,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分外贸流通企业不受纳税额和留县部分限制,每半年兑现一次。

(十三)外贸贡献奖

年出口额首次超过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外贸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25万元。

(十四)出口信用保险与有效出口主体补助

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上一年度出口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全额给予补助(包括上级补助);上一年度出口高于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

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含获权但从未发生自营出口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企业在外营销机构,设立当年带动县内企业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县内企业开办费2万元。

(十五)境内外参展奖励

县级以上经济商务部门统一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参加的境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每个标准展位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省、市、县政府要求参加的浙洽会、食博会等国内展会,每个展位奖励5000元。县级行业协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并完成省、市、县下达目标任务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加的境内各种展会,且参展摊位达到20个的,奖励行业协会6万元,超过20个摊位的,每增加一个摊位奖励行业协会2000元。

四、鼓励创优创牌,实施标准生产

(十六)创优创牌奖励

新创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 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新创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

(十七)标准制订奖励

对制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组长单位奖励20万元、制订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组长单位奖励10万元,制订企业联盟标准的组长单位奖励5万元。此项奖励企业不受亩均税收限制,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八)节能降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符合地方配套条件的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有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经技改与提高管理水平,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通过省验收的,按省补助金额的全额予以配套。获得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技术创新,形成发展合力

(十九)技术创新奖励

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每只产品奖励10万元;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计划的,每只产品奖励1万元,通过验收的再奖励3万元。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实施验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符合地方配套条件的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二十)工业服务平台奖励

为工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实验、担保等业务的公共服务机构,运行正常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设立当年给予5万元的资助。为工业发展提供共性服务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运行正常并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单证代理的,每代理1家奖励1万元;为企业注册代理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每代理1家奖励5000元。经有关部门认定且经年度工作验收合格的省级外贸预警示范点,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且当年为县内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按担保额度的0.5%给予风险补助。

六、附则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工业纳税5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超过7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特别注明的除外)。企业年度享受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入库税收的留县部分(新办企业、技改项目除外)。新办企业、技改项目扶持资金超过企业实缴税收留县部分的,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兑现(不超过两个会计年度实缴税收留县部分总额)。挂牌供地企业,建设期满后达不到约定亩产税收的,不享受各项奖励。规下企业和未达到国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的规上企业,工业政策按80%进行扶持。对扶持工业发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偷税、侵权、假冒、污染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未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本政策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项目投资期内设备补助可延期一年)。严把关、精操作,阳光兑现。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县府办组织政策兑现审核组进行集中审核,并邀请行业协会、县纪委、县检察院人员参与并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及后二年的所有政策性奖励。

本政策中的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安全事故。浙商、浦商重点企业指浙商在外省、浦商在县域外创办的企业,企业前三年每年纳税400万元以上。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1日

  抄送: 县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检察院、法院,县垂直管理各

        单位。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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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09:35:16 |只看该作者

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3-6-13 16:19:15

http://www.pjcs.gov.cn/module/news/displaynews.aspx?_id=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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