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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发〔2013〕56号浦江县开展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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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4:41: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政发〔2013〕5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400-2014-0007

内容分类: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发〔2013〕56号

公开日期:

2013-12-26

信息内容


浦政发〔2013〕5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浦江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文件要求,我县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通过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亩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对象

县内使用3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

(二)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工业、商贸服务、金融保险、其他等行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收入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三)考核方法

根据企业的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和产业导向,综合考虑排污、用电、安全生产、土地使用状况等因素,分行业将考评企业按税收贡献度划分为优秀类、提升类、帮扶类三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用地亩数

其中: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当年1月1 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但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一次性税费收入不包括在内。

用地亩数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及出租的土地。对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经国土、地税部门和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确认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

(四)减免政策

1.分类分档减免

对纳入试点对象的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制订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1)优秀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大和鼓励发展的企业,给予较大幅度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激励,以保证优势企业的竞争力。

①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减免优惠;

②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300%之间的,给予80%减免优惠;

(2)提升类企业是指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高的企业,给予适当比例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鼓励,培育其发展壮大。

①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含)-200%之间的,给予60%减免优惠;

②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150%的,给予50%减免优惠;

(3)帮扶类企业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不超过50%减免优惠。

2.其他规定

(1)垄断及限制类行业不列入减免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石油、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造纸、印染、电镀、水晶等行业。

(2)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试点对象。

(3)闲置土地,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4)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偷税、侵权、假冒、污染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②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

③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④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⑤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5)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6)《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县委〔2013〕14号)中亩产税收财政奖励政策取消。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财政、国土、环保、安监、发改、供电、地税、国税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

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负责全县亩产税收考评、企业名单的确认,及综合协调、调研宣传和政策解释等日常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企业排污指标;

县安监局负责提供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清册;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符合产业导向的证明;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清册;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申请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的纳税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

各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述资料书面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县地税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是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破解土地资源瓶颈、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切实引起重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合作,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使纳税人对试点工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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