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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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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3:3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size=21.3333339691162px]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5-0029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15〕74号

公开日期:

2015-07-15

信息内容



GPJD01-2015-00013

浦政办发〔2015〕7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试点县建设为契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全县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推行“多证联办”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市场监管、质量技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局统一收件颁证,并与质量技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加盖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实现“五证合一”,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五证合一”适用于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原登记程序办理。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步骤

2015年7月底前,全县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市场监管局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人有特殊需要的除外)。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情形下予以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举措

1.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并配足工作人员和做好设备经费保障。

2.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涵盖市场监管、质量技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相关内容的《浦江县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对于联办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影像由联办部门共享。

3.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相关内容,实现联办部门数据共享。

4.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市场监管、质量技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在网上填写《浦江县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见附件2)完成联审。市场监管局打印“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发照。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从材料受理到发照不超过3个工作日。企业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行为时,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对企业提交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部门要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将“多证联办”升级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

从“多证联办”到“五证合一”,联办部门要坚持行政审批便利化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办理。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做好运行保障和部门审批业务衔接,强化运行软件技术保障,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顺畅运转。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窗口受理工作,联办部门要适应“五证合一”工作新要求,及时调整审批规范、简化审批材料、加强数据对接,保障“五证合一”顺利实施。

(三)加强社会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形成“五证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提供财政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五证合一”后,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纳入县财政预算。

附件:1.浦江县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2.浦江县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3.浦江县“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附 件:

浦江县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doc
浦江县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doc
浦江县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doc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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